互合小编先为大家总结一下要点: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相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9、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看完一些要点,对于关于增值税调整的一些疑问,互合商务小编为您做全面解答。
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不同行业具体怎么调?如下表:

1、征收率5%跟3%调整了吗?
答: 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
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2、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最近网络疯传:一般纳税人企业四月底一定要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新政五月一日后无法抵扣,同时四月底确保发票不要开错,五月一日后新开票系统中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这是误导。首先,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而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60天,而不是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同时,5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红票没有任何依据。所以,广大会计人们不要担心发票不能认证或在五月一日之后无法开具红票。
3、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5、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6、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7、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关注上级主管部门信息。
8、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9、不到500万会不会强制转回小规模?
答: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会强制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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